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预订婚纱照之后因感情破裂解除婚约,婚纱照拍不成影楼却不退定金,协商未果,长沙市民江红(化名)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20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经法院特邀调解员的诉前调解,婚纱影楼全额退还了所收的定金。
解除婚约后影楼不退婚纱照定金
市民江红是一家医院的女护士,2022年10月底,因婚期将近,欲拍摄婚纱照片,于是向长沙一家婚纱影楼订了一组婚纱照片套餐,合同价格8000元,拍摄日期为2022年12月某天,江红为此支付了3980元定金。岂料在合同签订后不久,江红与对象感情破裂,双方不得已解除婚约。
“婚约都解除了,拍摄婚纱照片也失去了原有意义。”江红说,她向婚纱影楼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收的定金3980元,“婚纱影楼经办人当时回微信同意退款,但一直没有兑现。后来直接说是因我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同意退还定金。”不得已,江红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收到江红递交的起诉材料后,芙蓉区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纠纷委派给特邀调解员胡英勋进行诉前调解。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胡英勋认为,江红在订立婚纱摄影合同预交定金后,发生婚约解除的情形,在婚期临近之时是不可预见的,没有人会希望发生如此情形,更不会随意去订立婚纱摄影合同并预交定金;婚约解除后继续履行婚纱摄影合同失去原有意义,因而解除合同不可避免。对婚纱摄影合同而言,这就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势变更。
胡英勋解释,情势变更原则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特邀调解员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成功调解
在调解中,胡英勋多次对影楼进行了释法和规劝。他表示,本案江红及时将发生变故的情形告知了婚纱影楼,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要求退还定金,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其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的婚纱摄影合同总价款为8000元,根据法律关于定金20%上限的规定,最多应为1600元;然而本案中的定金居然约定为3980元,大大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这显然是违法的。“我认为,即使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江红因违约解除合同也只能适用20%的定金上限,影楼仍需要退还2380元,其不予退还定金的做法于法无据。”胡英勋表示。
最终经过调解,婚纱影楼在本案调解期届满前全额退还了所收的定金,江红撤诉。
记者了解到,诉前调解,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对相对简单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由人民法院委托社会人士,以调解的形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形式。2023年芙蓉区法院特邀调解员成功诉前调解各类非金融民商事纠纷2042件,其中调解成功自动履行后撤诉结案、案结事了的1261件,达成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保障法律效力78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