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维系不仅依赖于感情基础,还涉及经济、家庭责任的共同承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乃至诉诸法律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当婚姻关系中涉及重大疾病、财产分配等问题时,更容易引发法律争议。
周女士和柯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女儿罹患重病。双方因琐事争吵不断,柯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周女士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如果判决准予离婚,则要求分割共同建造的房产,并由柯先生支付劳务补偿、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和柯先生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人民法院于2016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故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柯先生向周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但认为案涉房产尚未办理产权,故对周女士要求分割案涉房产的主张,不予处理。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关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婚生女抚养、离婚时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的认定均无不当,予以维持。
就讼争房产,考虑婚生女患病需要长期照料,周女士名下亦无其他房产等因素,结合案涉房产建造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关系存续及同居期间。故认定讼争房产为双方共同建造,周女士对讼争房产享有合法权益,虽然该房产尚未办理权属登记,周女士无法取得所有权,但仍应保护其使用权,故支持周女士要求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的请求。
婚生女需长期照料婚姻解除应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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