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视频竟被婚庆公司弄丢了! 小两口索要精神赔偿

  本报记者孟剑飞

  结婚是人生大事。婚礼更是每个新人一辈子最美好的回忆之一。但贵阳的一对新人,办完婚礼却被婚庆公司告知“视频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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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记录着如此宝贵的婚礼视频再也无法找回,夫妻俩一怒之下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服务费3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近日,云岩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婚礼视频竟被弄丢了

  2018年1月,是贵阳的小汤和小梅结婚的大喜日子。

  为了记录下这一永生难忘的时刻,两人在2017年12月就与贵阳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在婚礼当天提供主持、摄影、摄像、鲜花、场地等服务,婚庆公司还要配备摄影、摄像师及设备,总费用1万元。

  合同约定,如果因婚庆公司的原因导致照片、影像全部或部分丢失的,婚庆公司应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并按相应服务费用的50%—20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汤先生和马女士交齐了全部款项,满心欢喜地期待着婚礼的到来。

  婚礼如期举行,婚庆公司也如约为他们提供了主持、摄像、鲜花等服务。

  可婚礼结束后,婚庆公司却迟迟不将婚礼现场的摄影光盘交付给汤先生和马女士夫妇,夫妇俩多次催讨,婚庆公司仍未交付,直到夫妻二人到婚庆公司索要,才被告知摄影视频已损坏,无法制作光盘。

  本想留下一份值得一辈子回味与珍藏的记忆,却被婚庆公司告知摄影内容遗失并且无法恢复。于是,夫妻俩找到婚庆公司,要求其返还服务费3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婚庆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影像丢失的赔偿条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但对方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过高,不愿赔偿。

  一怒之下,小汤和小梅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云岩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汤和小梅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婚庆公司在两人的婚礼期间虽履行了绝大部分的婚礼项目,但是“专业摄像师(包含后期剪辑服务+U盘)”项目却被遗失且无法恢复。

  婚庆公司在履行协议时没有完成该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协议中并没有区别每一个项目的收费标准,而婚庆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制作,不能证明摄像项目的收费金额。婚礼摄像作为记录婚礼过程的重要手段,应当是婚礼整个项目中较为关键的一环,婚庆公司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按照约定退还该部分费用,法院酌情以2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婚礼录像的内容是人生中重大的、不可复制、不可弥补、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两位新人及其亲属将永远无法通过婚礼录像来对婚礼进行回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婚礼录像的灭失给两原告带来了永久性的精神伤害。

  但两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请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8000元。故判决,婚庆公司支付小汤和小梅婚礼退款2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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